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租屋案例 / 租約尚未到期,我們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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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陳述: 
  王同學於94年初承租套房一間,租期至94年6月底。不料房東從5月中旬開始陸續帶新房客到她的房間參觀,有時候王同學在房間內,也會突然有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來,完全無視於王同學的存在。

  王同學向房東抗議,房東回應她,這時候是學生找房子的時機點,如果這時候沒租出去,暑假要租給誰?損失要找誰負責?如果王同學不讓別人進來看房子,那麼,押金將沒收作為房東沒找到房客的補償。

  王同學為了能順利拿回押金只好不再表示意見,繼續讓房東帶人來看房子,到最後王同學雖然將押金拿回來了,心裡還是很納悶,房東有權利這樣子做嗎?

崔媽媽回應: 
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其將房屋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教官可協助同學的部分: 
在學生方面:
告知學生在承租期間內,對於承租的房間有使用權,縱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要帶其他人進入房間時,也必須要經過房客的同意。 
在房東提出帶新房客看屋的要求時,建議學生可以先衡量一下目前的狀況,如果確定六月無須住宿,那麼,同學可與房東商量租期是否到5月即終止,這樣房東既可帶人看屋,而原房客也不會受干擾,至於押金的部分,房東必須全數返還,而預付至6月的房租,也請房東一併返還。 
如果房東不贊成學生的提議,那麼學生可拒絕房東帶人看屋的要求。至於押金部份,在學生未違約或毀損房屋(包括傢俱及相關設備)的情形下,房東並無理由沒收押金。如果房東於契約期滿時不返還押金,同學可寄發存證信函(可參考崔媽媽網站「租屋手冊」上之範例)催告房東返還押金。 
然而考量情理層面,且不致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之下;與房東協商在特定時段、房客方便之時間下,供其帶人看屋,或許是雙方都可兼顧之方法。 
在房東部分:
站在房東的立場想,房東只是想趕快找到新房客,好讓租金收入可以延續,並不是存心想侵入房客住處,甚至房東也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了。教官/生輔組人員在訪視房東時可以順便告訴房東正確的觀念。

並且請房東要進入房客房間時,除了經房客同意之外,也請房客在場,這樣子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諸如:遺失物品之責任、或房客居家簡便穿著之下突經人貿然闖入之尷尬窘境…等)。 
也可以建議房東,在新房客要簽約前即要告知,如房客不續約,房東將會在租期的最後一個月陸續帶人看屋。簽約前事先告知房客,也可以讓房客考慮是否接受,這樣在日後才不會與房客發生糾紛。 
當然,房東也可以在租金上有所優惠,這樣也算是對叨擾原房客的一種補償。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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