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租屋案例 / 房東不還我們多繳的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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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陳述: 
  我是大四生,今年年初租一間套房,一學期60000元(含暑假),但是我確定只需住到五月底,跟房東談的時候,房東表示到時再談。現在房東說錢繳了就不能退,除非我找到其他房客;另外,因為我要提前搬走,所以他要扣押金作為違約賠償及清潔費用,本來這些押金還不夠扣,不過,因為我是學生,他不想為難我, 就到此為止吧!
  我覺得房東太過分了!我要如何把多繳的錢拿回來呢?
參考資料: 
 ‧ 租期93年2月至7月
 ‧ 租金60000元 押金10000元
 ‧ 契約內註明乙方提前解約須付甲方一個月的租金金額作為賠償
崔媽媽回應: 
1.房東簽約當時並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接受這樣的租期,所以,學生算是提前解約,須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不過,依據民法第454條的規定,預收的租金,出租人應返還給房客。所以,學生可拿回預付的租金。 
2.至於清潔費用部分,可詢問房東是哪些部分?並告訴房東在交還鑰匙前,會將屋內打掃乾淨,並請房東一起來檢查。所以,就不會有清潔費的問題了。 
教官秘方: 
1.可以陪同學生與房東會面溝通,並說明學生一開始承租雖然表明五月底即將畢業,不可能租到期滿,因為沒有在簽約時再次強調這件事,所以造成彼此在租期上有點誤解。不過在契約內已註明提前解約須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學生也知道這樣的規定,所以,希望房東在扣除了押金之後,可以將預付的租金還給學生。 
2.如果房東態度強硬,不願意返還租金,就必須對房東說明學生的權益,並且教導學生寫存證信函催討預付的租金,甚至有可能必須陪同學生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如果房東仍然不願意返還,就必須進行小額訴訟了。 
4.這些階段如果教官沒有介入,很多時候同學會因為麻煩或是不知所措而放棄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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