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租屋案例 / 房東將違建出租,這樣子有沒有違法呢?

{###_ntcbrent/32764/1943330142.jpg_###}    


問:這個學期我租了一間離學校近的獨立套房,位於頂樓加蓋,因為房東與樓下鄰居相處不好,常聽到樓下鄰居說要去報拆除大隊,叫他們來拆掉這間獨立套房。其實,我聽到這些話是很擔心的,我擔心隨時會被趕出來,我想跟房東說不住了,這樣子可不可以,而且房東有權利將違建出租收取金錢嗎?另外,我承租違建有沒有違法呢?


崔媽媽回覆: 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一、首先,應瞭解「違章建築」的性質:

違章建築,係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物。一般而言,
在自己之「私有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者,建造者雖因未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之登記,在法律
上並無「所有權」之保障。但實務上,仍認建造者或其受讓者(如買受違章建築之人),取得
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管理權能(例如:使用權)。建造者或其受讓者,對該違建自有使用及
出租之權利。

然而,本案例係建造在「屋頂平台」之違建;屋頂平台為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為全體共
有人所共有,非經共有人同意,任一共有人(如頂層之所有人或住戶)不得任意為排他性之
占有使用(例如:搭蓋違建、開闢空中花園等),因此,擅自搭蓋違建居住、或出租供他人使
用,恐已違反建管及民刑事法令。

但實務上,也常見建商出售公寓大廈時,將「屋頂平台」與全體共有之各樓層所有人簽訂
「分管契約」,約定「頂層所有人」對於屋頂平台有使用權。惟頂層所有人仍應依法保持平台
之原狀而為使用,即應依一般對於「屋頂平台」之使用方式(休憩、曬衣服棉被等)來做使用;頂層所有人仍不得私自搭蓋違建。在司法實務上,出現相當多的案例,樓下之其他共有人對於頂層所有人私自搭蓋之違建:(1)向主管機關舉發,依建管法令予以強制拆除;(2)或訴請法院拆除,以回復屋頂平台之原狀,通常法院均會判決准許共有人拆除、回復原狀之請求。

然而,在主管機關或法院依法執行拆除前,該違建之建造者或受讓者將之出租,在實務上
並不認為契約無效。換言之,房東將有管理處分權之違建出租,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仍為有效。

二、房客在租期屆滿前,欲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依約可請求賠償:

房客承租房屋,簽訂1年或2年不等之定期租約,即應受「定期租約」之限制。房客在租期
尚未屆滿時,如欲提前終止租約,依市面版租約或常見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應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且於終止租約時應另給付房東相當於1個月租金之補償。

本案例,如果房客所承租之違建,遭其他共有人舉發違建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經訴請法院拆
除,判決確定而遭強制執行拆除時,房客因而未能使用時,依法可以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23條、第226條參照)。不過,房客並不能以”擔心所承租的違建被拆除”為理由,
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否則,如前說明,就是房客違約了。

三、房客承租「屋頂平台」之違建,確有相當高之風險:

如前所述,「違章建築」,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使用執照之建物。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否則,主管機關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建築法第25、77、91條參照)

因此,房客承租後,就該違建之使用,確實有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罰鍰之風險;或遭樓下之其他共有人訴請法院拆除違建、回復屋頂平台原狀時,亦會面臨無法長期繼續使用之可能。再
者,一般而言,頂樓違建,建築的材質及結構也比較容易有安全上的顧慮;「防盜、公共安全
設施」較為欠缺,居住者(如房客)不易受到良好之保障;遭竊或遭歹徒侵入加害之情形,亦屢有所聞。房客承租「違建」時,應慎重考慮,儘量避免才好。

【參考條文】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