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租屋案例 / 作為房客的保證人到底要負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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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陳述: 
  郭同學承租套房,每學年支付租金80000元,其父親想透過申報租金支出,來節省一點稅負,但是房東反對,並表示當初雙方已私下約定以房客不報稅來減免租金金額,且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如果房客一定要申報租金支出,房東一定會要求房客補貼稅負增加的差額。
郭同學的父親認為這一條約定,是幫助房東逃漏稅,而且繳稅是房東的義務,如果房客不理會這條約定,仍然申報租金支出,房東真的可以要求房客補貼其稅負增加的差額嗎?

崔媽媽回覆: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房客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稅負的約定,逕予申報租金支出,若因此造成房東增加稅負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參考法源: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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